【学工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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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高校辅导员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通过加强国内高校辅导员交流学习,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扎实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组织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二)善于创新、勤于思考,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三)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
(四)身心健康。
(五)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一)校内申报:2018年1月7日前将《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提交至学生工作部。
(二)学校报送:2018年1月10日前学生工作部将报名信息整理后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
(三)岗位确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和“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四)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一)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一般为3-6个月。
(二)各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要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三)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派出高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四)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吝莹莹,电话:010-64771036,电子信箱:linyingying@cafa.edu.cn 。